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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核准登记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5-27 10:05:37

  一、审核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类型:核准 法律效力:无   
  二、颁发的证件名称   
  无   
  三、证件的有效期   
  无   
  四、设定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3号)第十条
  五、审核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家庭户口,并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六、申请资料   
  (一)南海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契约;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五)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八)诚信承诺书;
  (九)计划生育证明;
  (十)其它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七、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八、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九、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十、审批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民政局-公示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   
  无   
  十三、审批表格   
  有,《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十四、年审或年检   
  否   
  十五、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投诉机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十六、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咨询电话:86287748   桂城81286225   罗村86436698   九江81866117   西樵868899615   丹灶85442526   狮山86683698   大沥85586961   里水85681825
  投诉电话:86287748   桂城81286225   罗村86436698   九江81866117   西樵868899615   丹灶85442526   狮山86683698   大沥85586961   里水8568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