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职能介绍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06 14:21:51根据《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机编〔2010〕23号)和《关于调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机编〔2014〕28号),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
(五)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
(七)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的执行。
(九)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本级政府防震减灾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承担我区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十四)管理地震监测预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制定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核;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异常核查和群测群防工作。
(十五)管理本地区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参与灾区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十六)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单位编制的地震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地区避难场所的设置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等工作;承担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十八)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十九)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地震科技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二十)管理地方地震台站;协助辖区内上级专业地震台站的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燃气供气、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市政道路、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除外)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担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有关职责,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设11个内设机构:
(一)住建综合室(挂住建纪检监察室牌子)
住建综合室(挂住建纪检监察室牌子)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行政、后勤、文秘、档案、保密、信息、安全保卫、新闻宣传、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党群组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议案、提案;负责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综合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住建法规科(挂住建信访科牌子)
住建法规科(挂住建信访科牌子)承担住建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住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住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组织建设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负责管理信访工作网络;受理检举、控告,办理信访、行政投诉,处理、督办群众来信来访。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规范和监督房产交易管理;负责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物业管理科
物业管理科负责组织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五)房屋产权管理科
房屋产权管理科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权属纠纷的处理;指导各镇(街道)房产登记管理工作。
(六)城乡建设科
城乡建设科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全区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制全区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发展计划和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园林设施、绿化管养、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受委托权限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审批本级权限涉及的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等事项;负责全区供气发展规划;负责城市燃气行业及安全管理;组织编制城镇燃气的发展计划,负责燃气设施的改动审批;负责协调处理区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七)设立市容环卫科
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环卫工作专项规划、发展计划和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容环卫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对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全区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和终端处理,协调、监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科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科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调研、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财政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负责房屋租赁和安全使用管理,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建筑市场监管科
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和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及诚信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投诉处理和标后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担全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清理拖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款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设计科技科
设计科技科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等科技项目的研发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对区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直属机构
(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防空通信、信息网络和警报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人防“结建”工程和人防工程拆除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拟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防空演习和宣传教育;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的经费、物资和资产;战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承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震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级政府防震减灾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承担我区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管理地震监测预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制定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核;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异常核查和群测群防工作。管理本地区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参与灾区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单位编制的地震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地区避难场所的设置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等工作;承担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地震科技工作的合作与交流。管理地方地震台站;协助辖区内上级专业地震台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