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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南府〔2010〕268号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08 11:31:32

 

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区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行为
  (一)完善资格预审制度
  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区招标办备案。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 目,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还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一般性和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时,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二)优化评标办法
  对于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或只对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
  对于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综合评分的,一般采用二阶段综合评审法。二阶段综合评审法为:第一阶段,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商务标和 技术标的择优分数线,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择优分数线的,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第二阶段,采用A+B值评标法或二 次平均值评标办法,对经济标进行评审,以经济标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送审时,应同时将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投标活动的从业人员报区招标办备案,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招标师资格或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南海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定。
  二、规范投标行为
  (一)实行投标人固定交易员制度
  加强我区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凡参加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固定交易员代表本企业参加投标。固定交易员应当熟悉有关招 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参与企业投标活动的报名、投标、开标、咨询、申诉投诉、配合调查等事宜。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固定交易员应遵守南海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定。
  (二)实行投标人商务文件材料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投标人资料信息库,凡在我区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其商务文件主要材料(含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诚信手册、业绩、项目负责人、企业基本账户等) 于投标前必须先在区招标办进行一次性登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未在区招标办进行商务文件主要材料登记的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主要材料登记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固定交易员本人办理。区招标办办理登记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实行投标保证金企业基本户到账制度
  凡在我区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其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南海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保证金帐户。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作废标处理。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有效记录,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的准入和清退制度。严格控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原则上一个月同一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不得超过5次。
  适当扩充评标专家库的适用范围,充分利用周边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对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审法评标的,评标专家组成采用我区与 周边地区专家库相结合的抽取机制,由区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人代表在开标前随机确定专家库区,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个别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无法满足项目评标要求的,可由招标人推荐评标委员会专家数量3倍以上的专家,报区招标办审查和区发改部门核准后,由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四、扩大网上交易范围,提高招投标信息化水平
  我区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投标活动均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镇(街道)应同步推进建设工程网上交易工作,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场所。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对镇(街道)网上交易工作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网上交易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标后跟踪管理
  (一)实行合同签证和备案管理制度
  对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报 区招标办备案。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我区投标企业不诚信名单。
  (二)实施两场联动,加强施工企业人员到位检查
  加大对企业标后履约检查力度,实施两场联动。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招标办对在建工程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班子到位履职情况,检查结果抄送区招标办建档。
  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相符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或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 的,经检查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年内发现三次上述失信行为的,或经主管部门检查,工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时改正,被行业主管 部门通报批评的,区招标办依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发改〔2008〕68号)的规定,将其列入投标企业 不诚信名单。
  (三)实行不良行为网上公示制度
  在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实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我区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不诚信名单,并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自列入不诚信名单之日起,招标人在一年内有权拒绝其参加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本意见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