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1
  • 2
  • 3
你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2010〕180号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08 11:32:02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度,现对《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2008〕223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2008〕229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公房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二、我区暂不推出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要求。
  三、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且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家庭户口。
  四、家庭成员中属村改居的城镇户籍居民,且已享受固化宅基地配置的,其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五、在审核家庭住房保障资格时,发现申请家庭有住房产权未明确或未确权登记的,暂不接受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理由,待所涉住房产权明确并办理有关产权手续后再申报。
  六、凡经相关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且在服刑期间的家庭成员,暂不能作为保障对象进行申报,但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申报。
  七、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具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户籍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八、家庭申报住房保障资格时,各家庭成员的收入必须分别单独列明,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
  (一)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申请人前6个月工资收入明细表,并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二) 申请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居(村)委会受理收入鉴证申请,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村)委会受理收入鉴证申 请,户籍地居(村)委会配合确认有关收入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后,由居住地居(村)委会作最终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必须列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作无效证明。
  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为外地户籍迁入南海区,且不足5年的,应提供迁入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十、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经居(村)、镇(街道)和区三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才能纳入我区住房保障范围。
  十一、各镇(街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轮候分配。原则上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再安置符合廉租保障家庭,最后安置符合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
  十二、符合条件的家庭经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参加实物配租抽签而没有参加的,视作放弃一次。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自行确定抽签次数,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符合条件的家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抽签的,应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补抽签机会一次;无正当理由在限定次数内均不参加抽签的,视作自愿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家庭退出的理由和决定,并由申请人或成年家庭成员在通知回执上签名确认。若申请人或成年家庭成员不签名确认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其资料登记居住房屋张贴公示,并拍照取证,做好记录。
  十三、对于抽签后,不同意承租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愿退出并签名确认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不同意在退出确认书中 签名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资料登记居住房屋张贴退出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拍照取证做好记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消住房 保障资格,不再安排住房,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若申请家庭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进行住房分 配。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不同意承租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名册及退出确认书(或退出公示)的复印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镇(街道)可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参加实物配租抽签。
  (二)镇(街道)有充足的廉租住房房源用于安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加实物配租抽签,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当月起停发。
  十五、已安排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承租合同(承租协议),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入住,逾期不入住的视作 自愿放弃住房保障资格,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再安排住房,并收回已分配的住房。如特殊原因延期入住或置换住房的,应在限期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十六、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家庭成员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十七、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不论型号、价值、用途),其家庭不能享受住房保障,已入住的限期退出。
  十八、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必须与监护人共同居住,否则,收回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十九、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制度可按照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制度执行。
  二十、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相关部门应按照住房修缮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维修,保证住房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十一、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并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二十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收回、空置等动态管理档案,定期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2008〕223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2008〕229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