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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2008〕223号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08 11:32:30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9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 〔2008〕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等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府〔2008〕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区建设局是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建设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贯彻落实廉租住房各项政策并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区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 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管;区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区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廉租住房用地计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 地供应计划,同时,要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部门编制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区发改部门会同财 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区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区公 资办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公有物业,利用公有物业作为廉租住房,进行廉租住房建设;区总工会核定特困职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的安置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包括:困难家庭住房情况的核实、公示,对廉租房的管理,发通知,办理入住手续,核定租金标准,发放租金,制订计划,编制发放租金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每月报区建设局。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负担。各镇(街道)每年按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上报区相关部门,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区建设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摸底工作,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标准。
  第六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支付 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部分或全部租金。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政府 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建设局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各镇(街道)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区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各镇(街道)给予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金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等。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家庭户口,并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第十一条  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低收入认定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区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区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居住情况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程序:
  (一)各居(村)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报镇(街道);
  (二)各镇(街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需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交区建设局核定。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区建设局或区民政局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他申请人的审核结果。
  (三)区建设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交区民政局审核。
  (四)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反馈区建设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建设局、民政局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建设局或市民政局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他申请人的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居(村)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南海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契约;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四)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五)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八)诚信承诺书;
  (九)计划生育证明;
  (十)其它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  核查单位在核对申请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资产、现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时,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予以配合。
  第四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住房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确定。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标准×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家庭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 补贴标准:由区建设局会同区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总工会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目前暂定 桂城、大沥:每平方米补贴15元/月;罗村、九江、西樵、丹灶、狮山、里水: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月。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平方米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区建设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合同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租金;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
  (四)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镇(街道)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契约》的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区政府免收租赁登记手续费和工本费);
  (五)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契约到户口所在镇(街道)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六)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发放租金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报区建设局备案,并将做好的每月住房补贴人员名册报镇(街道)财政所;
  (七)区建设局核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并将住房补贴费用数据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住房补贴下拨给各镇(街道)财政所,各镇(街道)财政所委托银行按月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或救济对象(有房户)名下的银行帐号内,防止补贴挪作他用;
  (八)各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住房解困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方式优先面向经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其他急需住房保障的家庭。
  凡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孤寡老人,原则上安排入住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的敬老院或福利院。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镇(街道)发出《办理实物配租通知书》;
  (二)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镇(街道)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同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持镇(街道)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四)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或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1元左右。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管理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三十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各镇(街道)或其他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应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镇(街 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重新予以认定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年审结果予以公示,报区建设局备案。
  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区建设局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镇(街道)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镇(街道)定期报区建设局备案;
  (三)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第三十五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具体如下: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必须退出廉租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建设局会同民政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镇(街道)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与各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镇(街道)书面通知其退出房屋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 退回。逾期不退的,所在镇(街道)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 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同时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区建设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建设局和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实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