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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等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府[2008]90号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08 11:35:41

 

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等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佛府[2008]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及《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3个配套文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城市居民 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住房需求持续增加,现有住房供应体系不能完全适应 各阶层群众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切实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建设和谐佛山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关注民生、 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高度,重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把落实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不折不扣地抓紧抓好。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对本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各项具体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长为组长,分管副 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民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本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的工作。
  市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住房保障的职能;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以及督促各区 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市、区财政局要按照有关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做好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以 及监督检查工作,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 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各区规划分局优先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制定 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佛山市住房 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3年努力,全市力争在 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2007年调查在册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同时各区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长期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障住房的 建设速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能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一)2008年底前,将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从目前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保第一期680套廉租住房,1350套经济适用住房尽快完成。当年全市建设26.7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
  (二)2009年底前,对2007年在册的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应不低于申请总户数的70%。当年全市建设34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
  (三)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2007年在册的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住房保障。当年全市建设32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
  (四)2008年开始,新符合我市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2010年轮候解决。轮候周期约是2-3年,形成申请、审核、轮候的长效机制。要优先解决低 保住房困难户,对个别确需要及时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区可制定具体措施以公开的方式优先解决。
  (五)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要通过多种渠道逐步改善。各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域的规划和管理,指导、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通过利用自有职工宿舍、租赁、购置、建设等方式筹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房源。
  三、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范围的确定以低条件、广覆盖为原则,让更多的家庭纳入到保障范围。通过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是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的,具有佛山市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和住房困难标准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的,划定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家庭收入标准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和住房困难标准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的,划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三)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政府每年应将其标准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于每年一月份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区政府要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通过申请、审核、公示、申述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四、明确保障标准、方式和租金标准
  根据国务院和省提出的标准,我市住房保障标准的确定以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我市廉租住房按照最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的保障标准发放租赁货币补贴,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调整增加保障的幅度。具体每平方米的货币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等方式,提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 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户,则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其月租金标准暂定在每平方米1元左右。上述面积、补贴及 租金等保障标准应当每年由各区政府统一公布。
  五、落实廉租住房房源和保障资金
  (一)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各区可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应考虑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二)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各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落实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财政 预算安排资金;二是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 是社会捐赠资金;六是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支持。
  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相互衔接。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应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区要根据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式。各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比例,侧重增加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四)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管理。销售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具体依照《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理);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转租、转借或空置,其月租金标准暂定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
  (五)控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住房困难户较多、距离城区较远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 位集资合作建房同样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土地使用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 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区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一律 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七、实施主体和建设管理模式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区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属地实施,社会参与。廉租住房建设由区政府确定具体实施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既可以由 政府的管理机构实施,也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以及日常租赁管理。
  要因地制宜选择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模式,可采取政府统建、开发捆绑、委托代建、公开招商等多种形式,管理模式可以采取政府部门自行管理、开发单位自行管理以及引入中介机构管理等形式。
  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规范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和退出制度。廉住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入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实行制度化,每年 确定受理时段统一接受申请和进行审核,经审核初步确认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要进行广泛的公示;对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系统轮候解 决,低保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解决。在把好准入关的同时,建设和民政部门做好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强化保障对象档案信息的年度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保障标 准的采取搬迁退出、停止发放补贴、调整租金等方式使其退出保障。对有转租、转借、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要通过法律手段坚决收回房屋。务求做到公开、公平、公 正。
  九、努力使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一)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完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建筑节能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
  (二)多渠道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招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员工集体宿舍。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由用工企业集中租赁,以解决员工的居住困难。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外来务工 人员特点的住房,以外来务工人员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
  十、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切实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 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 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建设用地 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二)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在发展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同 时,着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科学、合理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 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不低于10%、经济适用住房不低于20%。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阶梯。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确保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预留足够的用地、建设资金,确保按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推进。制定有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监督、退出执行等措施,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责任和管理职 责。从2008年起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对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 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的宣传,扩大群众知 情权,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努力为住房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

 


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 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为落实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 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属五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区建设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区贯彻落实好廉租住房各项政策并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 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以及督促各区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市、区财政局要按照我市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设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保证住房保障资金 足额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各区规划分局优先 落实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建设局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 准;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第七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低收入认定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居住情况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 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并每年公布1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家庭成员为60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一、二级)或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由所在区民政局安排入住敬老院。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具体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第十二条 各区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市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得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廉租住房空置期间管理费用等。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二)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由各区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确定实施机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九条 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由政府部门自行管理或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
  1、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
  (二) 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 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民政局复 审。
  (三)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 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依申请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有关手续,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 局、民政局应进行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民政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它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五)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各区政府按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1次。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建设局对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廉租住房的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
  (二)建立年审制度。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已申请轮侯或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到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年审表格,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 等变动情况,否则视作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对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作出 如下处理: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区建设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出租人。过渡期内补贴金额按不高于原补贴标准的50%发放;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否则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廉租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退出,但必须按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三)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建设局书面通知其退出房屋或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 退回。逾期不退的,所在区建设局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 贴、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未履行规定的公示、审查职责;
  3、不履行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解决城镇双特困住房困难暂行规定》(佛府办〔2006〕40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制 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和管理适用于本暂行规定并纳入各区政府的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纳入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按照合理的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售和管理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分为租赁型和销售型。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选择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条 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承担主责,负责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制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任务。
  建设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监管及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要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管。
  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及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商品房售价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查阅房产资料、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及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初审,然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 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部门、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申请人及 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由区建设部门确定为经 济适用住房解决对象,予以登记建档,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轮候。
  第十二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安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采取由各区政府直接组织兴建、委托代建、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按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等多种方式建设。
  第 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 本。按市场运作模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建 设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建筑规范》的标准,体现经济性、适用性、标准适度、节能省地、功能齐全的原则,方便低收入群众工作生活。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和售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各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区财政部门参考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率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及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和销售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和销售对象必须是由主管部门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中以公开方式轮候抽取的家庭。抽取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对有投诉的租售对象,由区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资格,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纳入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经以公开方式抽取的保障对象,若1个月内不办理租赁入住手续或3个月内不办理购房手续的,作自动放弃租赁或购房资格,1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轮侯。
  第二十二条 承租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应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1-3年。租赁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所在居委会、街道办、区建 设局及区民政局要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对于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的,作放弃租赁处理;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确有困难的经上述 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搬迁,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第二十三条 租赁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3个月内,申请人若原租住政府公房的必须退出。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拥有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地产权5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只允许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 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回购的房屋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房屋所在地的 区建设局核准后可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5年以上的可上市出售,但需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款。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补交土地收益,成为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能办理赠与、抵押(预购经济适用住房按揭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限制规定需在购房合同中载明约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且5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标:
  (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不按公开抽取结果出售或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律无效。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权属登记,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由区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房屋,退回已收房价款。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或租房的,由所属区建设部门取消其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且今后不得再次申请。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限期按同类地段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补齐差价,对已租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
  第二十九条 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所在区建设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工企业按照统一规划为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住房可比照本暂行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