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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08 11:43:04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过渡性住房需求,建设幸福南海,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资金和用地安排、申请和配租、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并严格实行对保障对象有限期租赁和只租不售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生、物价、公资、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改建、收购和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政府批准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利用自用国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中配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员工宿舍;
  (五)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
  (六)空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经批准的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组团式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九条  规划部门应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的相关政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和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等控制指标。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用房只租不售,租金收益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两房一厅的户型为主,配建适量的单间或其他户型。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应建设程序和住宅建筑规范,在项目进行报建时,应明确建设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验收和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在 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在该项目宗地的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 型比例等内容。住建部门应当就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租赁所涉及的管理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国土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 件和管理事项落实到土地出让方案的相关条款中,并在宗地出让后,在合同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中予以明确。
  按要求应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项目建设的,经区政府同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配建要求的土地价值和建筑成本等计算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异地建设费,异地建设费必须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利用国有用地按规划建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经认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宿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并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受让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七条  经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可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减免各种税费。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租赁价格、租赁群体、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
  (四)通过创新投融资、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五)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区及镇(街道)必须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第十九条规定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和公共租赁住房拆迁补偿等收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利息、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四章  用地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各镇(街道)必须根据区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每年的具体供应地块,在未落实具体供应地块前,区国土部门可暂停该镇(街道)的土地出让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每年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国土部门应会同住建、规划等部门在制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所需用地,并在上半年的土地供应计划中全部落实。
  第二十四条  政 府或政府所属机构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租赁对象、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必须写入划拨决定书、出让(租赁)合同或土地合作协议中。
  第五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
    (一)具有南海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总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
  (四)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一节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南海区城镇户口且实际在南海区居住;
  家庭成员中为非南海区户籍的,但其在南海区居住满3年,并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离异带子女、单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四)在佛山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或享受过政策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第二十七条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同一户口簿)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向所属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八)计划生育证明;
  (九)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新就业职工和引进的技术人才
  第二十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或技术人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行业引进人才;
  2.我区都市型产业招聘的技术人才;
  3.具有研究生学历以上、中级或技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
  4.经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并办理正式手续,大学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年的非南海区户籍新就业职工;
  (二)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已在南海区建立社保账户,并在本地缴纳税款;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南海区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五)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在房源充足情况下,可以将申请条件放宽至在本镇(街道)工作的区内其他镇(街道)人员。
  第三十一条  新就业职工或引进的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负责统一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就业人员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租金以及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书;
  (二)入住人员明细表和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三)各入住人员资料:
  1.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计生证明,如属全家调动的,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原户口簿;
  3.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四)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单位和申请人签字(章)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根据佛山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佛山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三)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第三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全家在我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或在租赁期内办理了落户手续的,按本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申请审核。
  第三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向工作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计生证明、结婚证;
  (五)劳动(聘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本地完税证明;
  (六)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七)诚信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节  申请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在每年4—5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
  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参照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自建并 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 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类申请家庭(人)分成不同组别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同一时期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以抽签方式公开抽取确定入住人员。
  抽取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对有投诉的租赁对象,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受区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四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安排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住房:
  (一)未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每个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参考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市场租金标准价,并按市场租金标准价的80%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报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租金标准价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根据市场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控制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以内,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
  为鼓励社会投资和保障社会投资主体的收益,非公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操作上可由投资主体按不高于指导价对保障对象出租,政府再根据实际租金与标准价的差额对投资方进行补贴;或实行政府按标准价对其统租管理,并按不高于指导价对保障对象出租。
  第五十条  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由单位统一申请或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负责,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在承租人工资中扣除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  租赁期满前3个月,保障对象(家庭或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
  未按规定如期提出续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应在租约到期日起3个月内搬出。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保障对象租赁期满前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时,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居委会要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个人)的收入、人口、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入住家庭(人员)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限定在3个月内搬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调离我区或工作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限定在3个月内搬出。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租赁合同,并在3个月内搬出。
  (一)在佛山市购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家庭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人事关系调离南海区的;
  (四)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限定搬出期限届满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确有困难在限定期限内搬出的,经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暂不搬出,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价的1—2倍交纳租金。
  第五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协议》;
  (三)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退出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个月搬出: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单位)有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核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南海区都市型产业园区配套用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适用本实施细则。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委托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