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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08 11:43:24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分为新建、改建、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租赁社会房源转化和申请住房直接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等。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免收其建设环节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按现行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第四条  项目认定程序:
  (一)建设单位(物业权属单位)向项目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纳入镇(街道)保障性住房计划进行确认。
  (四)经确认后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分送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期为5个工作日。
  (五)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区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回复意见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合审定申报项目。
  (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联合审定通过的申报项目报区政府审批。
  (七)经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文批复认定为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新建项目
  第五条  新建项目是指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或私人投资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第六条  申请新建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应说明保障房类型、项目地址、用地情况、建筑面积、套型面积、住房套数等项目情况)。
  (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私人投资的提供投资人身份证)。
  (四)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
  (五)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国有土地证或集体土地证)。
  (六)社会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提交投资方与项目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的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协议书。
  (七)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第七条  经认定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按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要求,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改建项目
  第八条  改建项目是指公有物业或非公有物业所有者将其权属物业改建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改建项目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改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需说明保障房类型、项目地址、用地情况、建筑面积、套型面积、住房套数等项目情况)。
  (三)物业权属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私人物业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四)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改建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五)房屋产权证(无产权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材料或相关权属证明)。
  (六)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国有土地证或集体土地证,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并提供租赁合同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协议)。
  (七)有相应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改建的设计方案。
  (八)无产权证或物业竣工验收资料的,提供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九)改建非公物业的,提供物业权属单位(人)与物业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协议。
  (十)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第十条  经认定的改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政府或其所属机构租赁社会房源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租赁社会房源转化项目是指镇(街道)政府或其所属机构向社会租赁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现有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或其所属机构申请租赁社会房源转化项目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租赁社会房源转化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需说明保障房类型、项目地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套型面积、住房套数等项目情况)。
  (三)租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房屋权属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的提供权属人身份证)。
  (五)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六)房屋产权证(无产权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材料或相关权属证明)。
  (七)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国有土地证或集体土地证,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并提供租赁合同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协议)。
  (八)无产权证或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的,提供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五、住房直接转化项目
  第十三条  住房直接转化项目是指公有或非公有房屋权属人将其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现有住房直接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十四条  社会房源转化项目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社会房源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需说明保障房类型、项目地址、用地情况、建筑面积、套型面积、住房套数等)。
  (三)房屋权属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的提供权属人身份证)。
  (四)房屋产权证(无产权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材料或相关权属证明)。
  (五)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国有土地证或集体土地证,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并提供租赁合同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协议)。
  (六)无产权证或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的,提供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七)与房屋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纳入保障性住房的统筹协议。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