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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取得预售许可后不网上备案属违规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15 14:48:32

  广东佛山市物价局11月11日消息,目前该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共同草拟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或收取订(定)金,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网上备案系统登记或拒售行为的都属违规行为。
  文件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前,需到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
  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价格(指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应在执行调整的销售价格前按规定重新办理标价方式监制手续。
  此外,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也需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公示,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上进行公示;同时要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将此内容放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一经公示,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不得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文件在商品房预售收取订金等方面此次也有一些明确规定。如对商品房经营者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的,或采用认购会员(VIP)卡、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不使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单元认购、单元销售的,或拒售系统公示中“可售”或“待售”单位的违规现象行为,一经发现将被禁止继续销售,同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