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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商品房须明码标价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3-28 10:56:54

  下月起,佛山商品房销售将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日前市物价局、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从2014年4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新的规定。
  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销售
  《通知》指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应遵守新规定;与其配套使用的商品停车位(库)销售,仍按《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行为参照新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前,需到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价格(指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应在执行调整的销售价格前按规定重新办理标价方式监制手续。
  此外,《通知》还指出,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不得以高于标示价格销售
  按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需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公示,《通知》重申了商品房经营者将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内容,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上进行公示;同时要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将此内容放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一经公示,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不得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而对于商品房预售收取订金等行为《通知》也有明确规定。如对商品房经营者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的,或采用认购会员(V IP)卡、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预售,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不使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认购、销售的,或拒售系统公示的“可售”或“待售”单位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经发现应立即利用系统锁定违规项目,禁止继续违规销售,同时责令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