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逐步扩围 或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6-09 09:18:49
在完成最后的修订工作后,事关多方利益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下称“条例”)已经上报至国务院定夺。在基本给出了“以人查房”的限定性框架的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开始考虑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实现共享的可能性。
按照工作安排,在“条例”上报国务院后,国土资源部已经着手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下称“规程”)等技术层面的“指导规则”。同时,在符合限定性条件下,如何实施“以人查房”的相关规定,也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共享的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官员财产信息申报平台的建立与完善。目前,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已经有所扩大,近期,国务院所属部委和解放军等部门,均已提出申报个人住房信息的要求。
解放军总政、总后和纪委已下发《关于建立军队人员住房报告、公示和核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人查房”另立规则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2014年将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性制度的制定工作。在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实际上,自“条例”“办法”“规程”研究工作启动之日起,“以人查房”问题就一直被涉及。由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将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因此,“以人查房”的问题,就一直被作为重要的“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确定了“依法查询”的原则,即个人可对自己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涉及司法程序的查询由司法机关出具立案证明等查询原则。
目前,“以人查房”问题在“条例”中第6章第72条得以体现,第72条的主旨是秉承“依法查询”的原则对社会职能服务部门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同时有限制地放开个人“以人查房”查询服务系统。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
共享官员财产申报
所谓的“另行规定”即是国土资源部正在进行研究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在这两份技术性指导文件中,将对包括“以人查房”在内的具体技术流程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在前期的非正式研讨中,各方人士提出了与现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共享信息的方式,以确保官员房产信息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予以准确覆盖。具体路径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开放相关的系统接口,从而实现信息的共享。
目前,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中办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下发《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构成了中国当前官员财产申报的基本制度。
技术难题仍存
官员财产信息申报制度的覆盖面正在不断扩大。据了解,包括中央直属部门、国务院所属部委、解放军直属部门在内的中央部门,已经开始要求公职人员申报个人住房的相关信息,且范围已经明显扩大。
在此之前,中国政府公职人员体系以县处级为界限,包括县处级领导在内及以上级别的官员,需向同级组织部门申报个人收入的相关信息。而对于包括房屋等在内的个人财产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只要求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干部进行报告。还有是这些申报的信息,是不是有一个汇总的平台,现在所知是没有的,只是散落在各级组织或者相关部门。所以这样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先把散落在各级组织部门的申报信息统一到一个平台上,才能谈对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