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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东租房30日内要备案 无须交计生责任书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27 09:51:27

  从相关部门获悉,《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已基本敲定。新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双方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0日内要到房屋所在地流管办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对于不按期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最高可处罚1万元。

  新办法删除须交计生责任书条款

  6月13日至20日,《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在市住建局网站以及市政府政务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结合反馈的情况,市住建局进行修改并形成《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该办法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不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租赁。

  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管办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比征求意见稿中的3日之内要备案登记多了27天。对于租赁房屋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镇街流管办发出责令停止出租、限期补办的通知。原来的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备案登记时,必须提交至少5份材料,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人口计生部门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等。

  阳台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居住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办法还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不按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管办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处罚:由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禁止租赁的房屋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包括: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处罚:由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人均租住面积低于最低标准

  办法要求,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处罚:由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