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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不完成配套教育设施 新建住宅区不予验收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0-24 14:43:29

  23日,《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官网挂出,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间截至10月28日。该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在住宅开发的同时,需征询教育部门的意见,根据当地的人口密度等配建教育设施。而且,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必须在开发项目验收完成前,完成全部配建教育设施的验收,否则开发项目不予验收。

  办法中明确:“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企业代建,经验收合格并初始登记后,无偿移交当地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并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禁止将配建教育设施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如开发商出现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规定的内容履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义务,如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等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将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未按时完成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手续的,或将其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的,由当地区人民政府作为被侵权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未按要求完成移交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再办理该住宅项目的审批及验收”。

 

 

附件下载: 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稿)10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