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建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降为0.1%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6-04 09:37:571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告称:拟暂停暂降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在内的价格调节基金,新建商品房销售,向销售商按销售额0.2%征收暂降为按0.1%征收。
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于2011年开始设立,是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2011年8月,《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确定对四个征收项目收取不同比例的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项目和标准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向销售商按销售额0.2%征收;汽车销售,向销售商按销售额0.2%征收;汽车安全性能检测,向检测站按每辆汽车10元征收;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
此次,佛山市拟暂停暂降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包括汽车销售、汽车安全性能检测、依法计征水资源费取水户三个项目暂停征收;新建商品房销售,向销售商按销售额0.2%征收暂降为按0.1%征收。暂停暂降为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