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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的通知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20 10:34:13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局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5年7月16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等文件要求

 

  一、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委托区、镇(街道)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和其它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五、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七、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八、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项目考评主体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十、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区、镇(街道)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上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十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十三、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下载: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doc 附件2:恢复施工通知书.doc 附件3: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doc 附件4: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doc 附件5: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doc 附件6: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