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取消90方以下住房占7成的规定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8-04 11:53:00从禅城区城建部门了解到,已于近日正式实施的《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禅城区住房供应结构的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套型结构,这意味着禅城正式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总量70%规定。
建筑面积比例正式“松绑”
据了解,在2006年为调控楼市过快上涨,政府出台“国六条”调控楼市,其中就新建住房结构比例作出的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禅城近年来也一直在实施这一政策。不过,禅城区近日出台了《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禅城区住房供应结构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在相关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城市居民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而这一意见,从今年7月29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禅城正式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总量70%规定。
据悉,该意见适用于禅城区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包括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安置物业等项目中的商品住房)项目。而根据该意见,住房是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及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是指上述各类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住宅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
允许开发商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在具体实施方面,意见明确,禅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根据相关住房保障规定执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至于商品房项目,禅城区今后土地供应(含出让、转让地块)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再设置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比重条款。
意见还明确,对于在该意见印发前已供应的土地(含出让、转让地块)并设置了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控制条款的在建或待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化率和建筑密度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如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已销售签约,则其预售许可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原则上不得再调整套型结构;确须调整的,须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
保障房等动竣工时限不得调整
意见提出,调整户型涉及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开发总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动(竣)工时限:调整比例小于30%的,其动(竣)工期限可相应延长半年;调整比例达到30%或以上的,其动(竣)工期限可相应延长一年。
根据意见,申请调整套型结构的商品住房项目,如不存在动(竣)工超期或其他违约问题的,申请经批准后,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其建设时限可相应延长;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动工期限也可相应延长,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不过,项目涉及配建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政府回购物业的部分,其动(竣)工时限不得进行调整,须按原合同约定的动(竣)工时限进行建设。
商品房项目调整套型结构要向社会公开
意见明确,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套型结构,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须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但项目动(竣)工时限不再作调整。
意见还明确了套型结构调整程序、备案与监督等内容,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商品住房项目调整套型结构后,须在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及所属镇(街道)进行备案。同时,商品住房项目调整套型结构情况,将在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