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征求意见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9-01 11:44:24去年9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起草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近日,修改后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新稿共10章131条,与一稿相比,新稿减轻村、居委会负担的同时,更强调了建设单位、业委会、物管公司等各主体的责任,增多了17条罚则。
二次征求意见稿部分亮点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公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等,如未公告,最高罚款20万元。
2、为保护业主个人隐私,物业泄漏业主资料罚金由之前的5万~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3、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交接或拒不撤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又逾期未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被罚30万元。
详见附件: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