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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10类市场主体可申请“住改商”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3-20 13:07:12

  佛山“住改商”新规——《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10类市场主体允许申请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并给予5年的过渡期,重点探索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及集群登记改革模式,明确“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改商”及监督管理等焦点问题。
  结合佛山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法》规范利用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的条件,允许从事高新技术研发、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动漫制作、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商务咨询策划代理、工业设计、股权投资、乡村民宿经营等10类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并给予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不得改变原房产性质。
  据介绍,《办法》适用的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对除列入佛山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等情况以外的商事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申请人只需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办法》探索实施商事主体集群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明确经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并经市商改办备案的产业孵化、互联网科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创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等产业园(区),其入驻商事主体可实施集群登记。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司可作为托管企业,以其住所作为入驻产业园(区)其他商事主体的登记住所,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办法》还放宽了企业住所登记地址限制,区分“一址多照”的概念及明确登记要求,对商事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或股权投资企业及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登记为同一住所。界定了“一照多址”登记条件,明确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不视为同一地址。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该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增设经营场所经营事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