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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规范:二手房必须通过监管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28 10:11:53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要求,加强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有序。市住建局提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的意见》,要求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从以往单一的行政监管模式,逐步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转变。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市二手房交易需求日趋加大、交易空前活跃,但由于部分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存在经营不规范、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侵害市民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要求,加强房地产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中介企业,下同)和从业人员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有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变管理模式,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针对当前我市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工作不到位的现状,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要改变以往单一的行政监管模式,逐步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转变,努力构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三位一体、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共管共治大格局。
  (一)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
  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对中介企业、从业人员及其服务行为的监管责任。各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将所有中介企业都纳入监管范围,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已备案的中介企业。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在住建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企业,暂停其网上签约的资格。落实《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并完善诚信档案,公示诚信得分和诚信等级,并对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量化管理。指导行业协会有序开展中介企业自律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要配合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加强对中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并配合做好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市、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接受市、区住建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积极主动规范行业行为。要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等。要开展行业检查、公开检查信息,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中介企业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加强与各区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
  (三)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
  各区住建管理部门、市、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及时通过网站等公布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档案、诚信信息等,便于市民查询监督。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对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要积极发挥诚信平台作用,引入购房当事人对中介企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功能,督促、引导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主动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五个制度”
  (一)严格落实中介企业备案制度
  各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区住建管理部门备案。各区住建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备案制度,完善网签流程,中介企业凭备案证书方可购买数字证书并进行网签系统的绑定。要建立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中介企业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
  (二)建立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是市、区住建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做好中介企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在落实机构备案基础上,建立中介企业诚信档案,实行“一企业一档案”。中介企业档案信息包括: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登记、人员培训、工作业绩、公众评价、行业表彰、诚信记录、惩处情况等。市、区住建管理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和巡查、媒体监督、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不断完善中介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引导并督促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中介企业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全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工作,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信息、性别、学历、从业经历、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逐步对所有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一人员一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人员编码、工作业绩、信用评级、行业表彰、诚信记录、惩处情况等。市房地产业协会通过基本信息录入、交易记录和评价、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巡查、媒体监督、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不断完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要尽快研究制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实现各部门间红黑名单信息共享,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市房地产业协会与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以及区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反馈信息。
  (三)完善存量房网上签约制度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全面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制度,已备案的中介企业可以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网上签约。各区住建管理部门要探索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向已备案的中介企业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中介企业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中介企业发布的房源核验二维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中介企业应当遵守《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与当事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要协助市住建管理部门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建立专门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监管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以保障交易安全。要定期发布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进一步规范中介企业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加强对网上签约行为的检查力度,协助市住建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规使用网签系统、滥用系统做虚假网签等行为,对网签变更、撤销率高的中介企业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网签系统等处理。
  (四)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挂牌上岗制度
  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和市民查询,加强行业自律,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对已在“佛山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统一安排行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个人执业编码(该编码一人一号,终身唯 一),取得佛山市房地产中介人员工作牌。工作牌记载人员姓名、照片、信用评级、监督投诉电话、证件有效期等信息。从业人员提供中介服务需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牌。市民通过网站或微信登录信息平台,即可查询到中介人员信息。
  (五)实行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各房地产中介企业要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组织员工参加市、区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定期组织中介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介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搭建“一个平台”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功能,定期向社会公示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各区住建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不良行为等在诚信系统中进行记录。
  市房地产业协会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建立佛山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平台,督促中介企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个人信息,通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探索开通交易当事人评价渠道,方便交易当事人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参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评分细则,从行业自律角度,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进行分级评分,及时向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反馈评分情况。
  四、加强“两个监管”
  (一)以信息公开为突破口,引入社会监督
  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及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已备案的中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信息,提醒市民审慎选择中介企业。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定期通过媒体、网络等发布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方便市民查询了解。要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市民委托已备案、诚信分值高的中介企业和实名登记、挂牌上岗、市民评价好的从业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二)以检查和处罚为抓手,强化行业监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提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诚信扣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取消网签资格等处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企业,由主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对违反自律公约和严重失信的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做出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