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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建局:10万㎡以上新建住宅须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19 14:27:32

  10月18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快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明确了佛山市绿色建筑的重点实施范围,并提出重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在通过验收前需取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重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1、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
  2、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大良街道、新城德胜河一河两岸区域范围、乐从镇、北滘镇、陈村镇,高明荷城街道(含西江新城)、杨和镇;三水西南街道(含三水新城)、乐平镇等镇街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3、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意见》还指出,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造,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或《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级别和要求,而新取得规划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附件:关于加快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的低碳绿色建设,推动绿色建筑的全面普及推广,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佛山市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升推广意识,充分认识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推广绿色建筑,不仅是发展低碳经济、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的一个重要体现。各区及佛山新城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积极落实推广绿色建筑的各项工作,共同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思路,划定重点实施范围,制定目标及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以推动财政投 资、国有资金投 资为主以及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为突破口,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重点实施范围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供应、立项、建设和管理,在通过验收前需取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 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
  2、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大良街道、新城德胜河一河两岸区域范围、乐从镇、北滘镇、陈村镇,高明荷城街道(含西江新城)、杨和镇;三水西南街道(含三水新城)、乐平镇等镇街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3、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三)具体目标
  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造,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或《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级别和要求,一星(含一星A、B)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 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二星(含二星A、B)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
  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均以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取得规划条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及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属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解决推广绿色建筑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应条款中的项目,不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四)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绿色”理念。绿色建筑建设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建造理念,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建设,积极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努力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建筑节地。一是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二是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三是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四是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五是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2)建筑节能。一是新建民用建筑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立足经济、合理、适用的建筑节能措施,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一体化应用。二是合理确定建筑朝向和建筑体形系数,居住建筑满足住宅日照标准,通过建筑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遮阳技术等,有效节约和降低能耗。三是推广使用节能灯具,采用声或光控制设施,小区道路、景观等合理配制绿色照明系统。四是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高效、环保、节能的空调系统。五是推进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建筑节水。一是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设置污水和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装置,实施中水、雨水回用。二是小区道路和人行通道应尽可能采用透水性路面结构,使得雨水不断补充地下水,有效平衡城市地面的生态系统。三是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4)建筑节材。一是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大力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二是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
  (5)环境保护。一是防治空气污染:合理组织气流和设置室内新风换气装置,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设备。采用太阳能、空气热能等清洁环保能源,减少室内环境污染。二是防治光污染:合理配置小区道路、庭院的灯光密度及亮度,住宅楼不宜设置立面景观投射灯照明,住宅区内避免设置霓红灯广告,防止眩光和光污染。三是防治声污染:通过合理布局降低小区噪声干扰,建筑分户墙、楼板和临街门窗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和建造技术。
  2、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利用太阳能。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产生热水量应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鼓励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新建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能耗较高的商业、酒店宾馆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解决部分照明或空调制冷用电,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三、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体系
  (一)加强部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环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划要点中增加绿色建筑等级的要求,对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过程监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管理细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质量监督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色建筑设计认定证书及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未能提供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投 资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概算及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二)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 资估算。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发现建筑项目未按本意见要求执行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明确提出绿色建筑的审查意见。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太阳能应用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
  (三)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太阳能应用建设和管理。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按照本意见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绿色建筑认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27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绿色建筑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40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认定申报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并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方可进行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认定。
  重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不可通过进行绿色建筑认定代替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四、落实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自觉实施绿色建筑意愿
  (一)诚信手册加分奖励。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认定标志”项目的申报单位根据所获得的星级进行加分。获一星级项目的申报单位各加2分,获二星级项目的申报单位各加10分,获三星级项目的申报单位各加20分。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取得运行标识的项目可重复加分。
  (二)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政策。项目建设单位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目录(试行)》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使用列入省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同样依法享受税收**政策。
  五、抓好宣传培训,营造推广绿色建筑良好工作氛围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深化和推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
  本意见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原《印发关于加快推广绿色建筑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