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旧楼加装电梯每座补助3万元
发布人:维修资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26 09:50:00
近日,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可按每座统一定额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办法》指出,本办法仅适用于自2014年1月1日起具有合法报批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购买电梯设备、电梯安装及电梯间建设等相关费用的资金补助申请。其中既有住宅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不包括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或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范围的住宅。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条件:
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自2014年1月1日起,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防雷验收,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后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依法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自2014年1月1日起,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可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后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申请程序
加装电梯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申请人可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领取专项补助资金手续(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委托人必须与向规划部门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方及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一致,详见附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1.佛山市南海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证明(复印件);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章确认);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复印件);
6.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内任一户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7.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8.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用途(原件)。
依法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1.佛山市南海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复印件);
4.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内任一户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用途(原件)。